2015钦州市中考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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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州市中考招生计划


 
(一)招生计划
 
1.根据自治区下达的任务,我市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任务人数为18517人,全市招生计划以完成这一任务为目标,根据我市高中教育发展实际进行编制。公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任务分配制,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申报审批制。
 
2.按办强示范高中、扩大非示范高中发展规模的思路分类编制招生计划。示范高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在指令性计划外加设指导性计划。指令性计划为各学校必须完成的招生计划,指导性计划为备用计划,在生源充足、办学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招生学校经申请批准后可以启用,未经申请批准不得使用。
 
3.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定向生、特长生计划和保送生计划构成,非示范高中招生计划由统招生、特长生计划构成。
 
(1)示范高中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总数55%的比例确定,特长生、保送生安排在统招生计划中招收。
 
(2)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计划数按各示范高中招生计划数45%的比例确定,根据中考参考学生中有定向生资格人数的比例按示范高中属地分片分配到每一所初中学校,属地为钦州市本级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定向分配给市本级初中学校;属地为灵山县、浦北县的示范高中,定向生招生人数分别定向分配给各自所属初中学校。
 
(3)示范高中各校可从招生计划总数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用于招收在体育、音乐、美术、辨论、表演、实验、文学创作、工艺制作、电脑制作等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有特长考生:①获全国性学科竞赛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②参加县级及以上项目比赛获个人一等奖或以上奖励;③个人作品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发表或经市教育局评选推荐在省级及以上组织的活动上展示;④参加体育、艺术专业或社会等级考试,获得中级及以上等级;⑤参加县级及以上组织的学生三大球(足球、篮球、排球)比赛,获得第三名及以上奖励,个人在比赛中实际进场比赛。
 
非示范高中可从招生计划中划出不超过5%的比例招收上述特长考生。向特色学校方向发展的招生学校可申请适度提高特长生的招生计划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总数的15%以内。
 
(4)各示范高中可按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内确定招生人数,招收中考总成绩达到A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保送生:烈士子女;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学生本人获得县级以上政府性奖励或荣誉称号;宋庆龄奖学金获得者;七年级至九年级或八年级至九年级连续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称号。
 
4.学籍主管部门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按管辖权限设置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数,所设置的招生计划数含经批准使用的指导性计划和新增指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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